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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秦晓明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

2010-05-07 11:27 来源: 县人大办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操隆山提请,经2010年4月3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决定,任命秦晓明同志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。


 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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