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方龙彪提请,经2010年3月31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: 任命 朱宏才同志为县人民法院石桥人民法庭副庭长; 章遵忠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太白人民法庭副庭长; 王培松同志为县人民法院丹阳人民法庭副庭长; 尹 江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博望人民法庭副庭长; 汪 弘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; 陈险峰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; 盛 梅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; 蒋 萍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; 周金菊同志为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; 刘民俊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; 王益志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; 唐宗胜同志为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; 水从忠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; 免去 周金菊同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; 赵作功同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; 汪 弘同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; 周可然同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; 水从忠同志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; 张孝荣同志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; 张礼兴同志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职务; 杨晖春同志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; 郭 庆同志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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