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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朱宏才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

2010-05-07 10:13 来源: 县人大办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方龙彪提请,经2010年3月31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:
  任命
  朱宏才同志为县人民法院石桥人民法庭副庭长;
  章遵忠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太白人民法庭副庭长;
  王培松同志为县人民法院丹阳人民法庭副庭长;
  尹 江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博望人民法庭副庭长;
  汪 弘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;
  陈险峰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;
  盛 梅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;
  蒋 萍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;
  周金菊同志为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;
  刘民俊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;
  王益志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;
  唐宗胜同志为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;
  水从忠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;
  免去
  周金菊同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;
  赵作功同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;
  汪 弘同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;
  周可然同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;
  水从忠同志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;
  张孝荣同志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;
  张礼兴同志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职务;
  杨晖春同志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;
  郭 庆同志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。


 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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