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龙家胜提请,经2010年1月28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: 免去李传福、王敏、潘云、高绍刚、刘守国、周振茂、吴金兰同志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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