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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晋强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

2010-05-07 10:05 来源: 县人大办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操隆山提请,经2010年1月28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决定:
  任命
  晋 强同志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;
  谷明才同志为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;
  王宝春同志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;
  魏晓根同志为县农业委员会主任;
  徐克才同志为县民政局局长;
  钱 镜同志为县财政局局长;
  钱传金同志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;
  徐丁根同志为县交通运输局局长;
  张久公同志为县环境保护局局长;
  任和平同志为县城乡规划和市容管理局(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)局长;
  汪恭金同志为县商务局局长;
  宋家明同志为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(旅游局)局长;
  于乐清同志为县审计局局长。
  免去
  魏晓根同志县民政局局长职务;
  宋家明同志县商务局局长职务;
  于乐清同志县农业委员会主任职务;
  王守圣同志县审计局局长职务。


 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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