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操隆山提请,经2010年1月28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决定: 任命 晋 强同志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; 谷明才同志为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; 王宝春同志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; 魏晓根同志为县农业委员会主任; 徐克才同志为县民政局局长; 钱 镜同志为县财政局局长; 钱传金同志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; 徐丁根同志为县交通运输局局长; 张久公同志为县环境保护局局长; 任和平同志为县城乡规划和市容管理局(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)局长; 汪恭金同志为县商务局局长; 宋家明同志为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(旅游局)局长; 于乐清同志为县审计局局长。 免去 魏晓根同志县民政局局长职务; 宋家明同志县商务局局长职务; 于乐清同志县农业委员会主任职务; 王守圣同志县审计局局长职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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