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《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》,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方龙彪提请,经2009年6月3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: 任命郎维庆、刘仁骏、张德兰、夏勇、庾付生、孙达人、陈贤明同志为人民陪审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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